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82民初6558号
原告:荣成市盛景轻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706389468T,住所地:荣成市俚岛镇俚岛路77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成崖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住荣成市。
原告荣成市盛景轻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军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荣成市盛景轻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郝军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