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保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金御坊粮油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113执保299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山东金御坊粮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康剑。
被保全人: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察时旺。
申请保全人山东金御坊粮油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鲁0113民初136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冻结了被保全人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元。现申请保全人山东金御坊粮油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元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韩广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陈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