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02民初4310号
原告:山东三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翟祥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祝,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1981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南,1974年出生,汉族,住济宁市梁山县。
被告:山东彩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永文,总经理。
原告山东三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被告山东彩旺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2019年7月3日,原告山东三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三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出于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三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10元,减半收取计1655元,由原告山东三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兰霞
人民陪审员 卢衍秀
人民陪审员 侯丽娜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