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长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长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佳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702执241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长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200国道长金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佳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与康庄路交汇处经典国际大厦1号楼9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长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佳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8)鲁1702民初4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