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长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长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宁盛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11民初4349号
原告:山东长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0619771060,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220国道长金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纵横统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06419487B,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于忠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济宁盛基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768118823,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古槐路6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长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宁盛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原告山东长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长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96元,由原告山东长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