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晨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石材装饰有限公司、山东晨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02民初7136号
原告:日照**石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日照路西文化村文化街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P79L28P。
法定代表人:丁鲁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日照东港鲲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晨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天津路北200米银川路东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312626299H。
法定代表人:刘贤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强,日照东港鼎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日照**石材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晨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日照**石材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日照**石材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秦国栋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汤承文
书 记 员 徐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