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晨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银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晨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91民初350号
原告:日照银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储友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晨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刘贤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日照银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晨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
被告山东晨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日照仲裁委员会仲裁,应由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1年2月6日,日照银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山东晨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日照仲裁委仲裁。日照银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补充协议无异议,同意通过仲裁解决纠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日照银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1693元,退还原告日照银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徐国安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