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晨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东晨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91民初861号
原告:***,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山东晨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天津路北200米、银川路东沿街。
原告***与被告山东晨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缴费期内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范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