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晨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东晨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民初265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3月4日,居民,住所地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军、董京,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晨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居民,住所地日照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山东晨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希东于2020年2月2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元,减半收取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治升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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