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民初265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3月4日,居民,住所地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军、董京,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晨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居民,住所地日照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山东晨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希东于2020年2月2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元,减半收取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治升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