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晨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1民终30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312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与法(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夫),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3)鲁1102民初1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