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4执1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飞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何楼办事处月光社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通德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新河东路3999号锦华物流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经菏泽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菏仲裁字第7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执行。2018年7月27日,本院作出(2018)鲁14破申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德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山东通德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规定,裁定如下:
菏泽仲裁委员会(2017)菏仲裁字第72号裁决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高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