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飞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飞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通德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4执10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飞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何楼办事处月光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通德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新河东路3999号锦华物流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史庆东,公司总经理。
经菏泽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菏仲裁字第7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工程款9900000元及利息、误工费等50000元及仲裁费66841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2018年9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本案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报公司财产状况。
2.2018年9月19日、10月15日及2019年3月25日,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已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账户,无证券、互联网银行账户、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
3.9月30日,本院向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已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证号为(2010)第001号和(2006)第44号土地二宗;二宗土地均已被多案查封。本案于10月10日对上述二宗土地作轮候查封。
4.10月31日,本院传唤了本案申请人的代理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并通报本院已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2018)鲁14破申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德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山东通德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因人民法院已受理对本案被执行人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中止执行。
5.本案于11月7日作出(2018)鲁14执10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执行。
6.2019年1月15日,本院传唤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公司办公室负责人孙科学到本院接收传唤,被传唤人陈述:公司已无经营,除二宗土地外暂无其他财产,因资不抵债已进入破产审查;目前,因资产清算程序,破产审查暂时中止;被执行人会积极与申请人沟通,协商履行情况。
7.2019年2月14日,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史庆东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8.3月1日,本院经向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公司登记情况及对外投资情况。已查明,该公司未持有其他公司股权,无投资性收益。
9.3月13日,本院电话与申请人代理人约谈,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并说明因被执行人正在进行破产审查,财产暂时无法处理;该代理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3月15日,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菏泽仲裁委员会(2017)菏仲裁字第72号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 军
审判员 李 波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杜亚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