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飞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飞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通德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7执19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飞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何楼办事处月光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68084048Y。

法定代表人:李国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坤刚,山东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经济开发区新河东路**锦华物流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75352663XQ。

法定代表人:史庆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飞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飞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17执1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肖冰

审判员  李玉广

审判员  徐建林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