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7执19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飞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何楼办事处月光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68084048Y。
法定代表人:李国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坤刚,山东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经济开发区新河东路**锦华物流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75352663XQ。
法定代表人:史庆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飞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飞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17执1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肖冰
审判员 李玉广
审判员 徐建林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