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菏牡民初字第369号
原告:***,男,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菏泽中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青年北路清华嘉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飞跃,经理。
被告:菏泽市牡丹区马岭岗镇解元集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吴建华,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菏泽中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牡丹区马岭岗镇解元集卫生院拖欠建筑工程材料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70元,减半收取268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丛培臣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