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飞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飞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成武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成武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鲁1723行初17号
原告山东飞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何楼办事处月光社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武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所地成武县国土资源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告成武县国土资源局,地址成武县南环中段路北。
负责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成武县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联盟,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成武城投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文亭办事处先农坛路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文亭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飞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成武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成武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成武城投置业有限公司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山东飞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成武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成武县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成武城投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山东飞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销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袁雪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宋潇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