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瑞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国瑞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02民初6764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国瑞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大街326号金华商贸城1-2层南区1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告:***,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山东国瑞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国瑞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国瑞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7.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