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02民初6764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国瑞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大街326号金华商贸城1-2层南区1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告:***,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山东国瑞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国瑞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国瑞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7.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