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鲁0991民初262号
原告**,女,1979年10月23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1月24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山东国瑞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滨、***,山东宇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国瑞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山东国瑞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2831.58元、后续治疗费1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误工费15556.44元、护理费1725元、伤残赔偿金6309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3210元,共计116089.24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25日11时30分许,被告***驾驶鲁J×××××号小型面包车在凤天路北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受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肇事车辆经查登记车主系第二被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诉。
被告山东国瑞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对本案事故是否与两被告有关有异议,被告收到法院的开庭材料后经与***核实,***称不存在原告所称的交通事故,被告认为本案交通事故与两被告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到庭,也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25日11时30分许,原告**中午下班回家时搭乘同事即被告***驾驶的车号为鲁J×××××号小型面包车(登记车主为被告山东国瑞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当车辆行驶至泰安高新区凤天路北头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乘车人原告**受伤。2016年5月20日,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队出具道理交通事故证明,载明该道路交通事故无法确定事故责任,事故发生时,原告**、被告***均为被告山东国瑞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驾驶车辆是去工地为工人送饭。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泰山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右肱骨粉碎性骨折、多发软组织损伤等,实际住院15天,医疗费用为12831.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50元。经本院依法委托,泰安泽宇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载明原告损伤为X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为1万元,误工时间为180天。原告经常居住地为城镇,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为31545元×20年×10%=63090元;误工费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为31545元÷365天×180天=15556.43元;护理费根据护理人月工资3450元计算为3450元÷30天×15天=1725元。交通费为500元。鉴定费为3210元。案发后,被告山东国瑞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赔偿费用13000元。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事故发生的真实性,根据住院病历记载,原告是在2015年6月25日因受伤而入住泰山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治疗;又根据本院从交警部门依法调取的卷宗材料,有原告事发后向交警部门的陈述材料、原告与被告***的通话材料等,虽交警部门未认定事故责任,但以上证据能够证明事故发生的真实性。被告***驾驶车辆系履行职务行为,其工作单位即被告山东国瑞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案发时,原告系下班搭乘肇事车辆,但该车辆并非用于接送工作人员上下班使用,也未有证据证实原告搭乘车辆时经过被告山东国瑞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准许,因此,对于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山东国瑞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12831.58元、后续治疗费1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残疾赔偿金63090元、误工费15556.43元、护理费1725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用3210元,共计107363.01元,由被告山东国瑞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承担85890.40元,扣除已支付的13000元,为72890.4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其经常居住地为城镇,赔偿标准可按城镇标准计算,关于原告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误工时间有相关鉴定意见为证,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其他主张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国瑞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2890.40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28元,由原告**负担400元,被告山东国瑞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勇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