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5执1749号
申请人:郓城聚润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MA3DLGGH3P。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张营镇小民屯村南;电话:138××******。
法定代表人周长林,该单位。
被执行人:***,男性,1970年08月0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
被执行人:山东国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7566717270J。住所地菏泽开发区丹阳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彭长建,该单位。
被执行人:山东国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MA3MHNCC2H。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申请执行人郓城聚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国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国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725民初794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
执行人 山东国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国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
银行3705××××0479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12188.5
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杨正建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孙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