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91执35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山东国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开发区丹阳办事处李大庙社区中华世纪城**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7566717270J。
法定代表人:彭长建。
被执行人**,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开发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1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2581××××5060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72.69元。现因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浦发银行2581××××506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3454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酏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