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5财保115号
申请人:山东国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经济开发区丹阳办事处***社区中华世纪城1#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职位:经理。
被申请人:郓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经济开发区八里河社区东。
法定代表人:**,职位:经理。
申请人山东国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郓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国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郓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国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郓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500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郓城**置业有限公司在建工程6#、7#、11#楼30000平方米及土地30亩(土地编号为S190902A)。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国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侯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