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02民初6476号 原告:***,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男,198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第三人:***,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第三人:山东国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丹阳办事处***社区中华世纪城1#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山东国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彤 书 记 员 高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