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02执46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公民身份证号372926197511××××: 被执行人:山东国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集镇政府前街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MA3MHNCC2H。 负责人:***。 被执行人:山东国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丹阳办事处***社区中华世纪城1#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7566717270J。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国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山东国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期费用合同纠纷一案,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0日作出的(2020)鲁1702民初62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山东国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山东国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94.6万元本金及***行金。因被执行人山东国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山东国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02月2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国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山东国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逾期履行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山东国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山东国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山东国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山东国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主动履行。 本院于2022年02月23日、2022年03月02日、2022年03月21日、2022年05月18日、2022年06月10日、2022年06月27日对被执行人山东国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山东国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多次查询,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2年05月18日对被执行人山东国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山东国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公积金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均未查询到可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作出(2022)鲁1702执465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山东国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山东国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2022)鲁1702执465号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山东国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山东国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2年03月0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2022年06月27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山东国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山东国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无可执行财产线索,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94.6万元本金及***行金,截止本裁定作出日执行到位金额为元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94.6万元本金及***行金。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20)鲁1702民初6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94.6万元本金及***行金,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