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12执130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弘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济宁市金宇路47号汇景国际城C座1506室。
法定代表人:王迎雪,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孔文博(实习),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宁聚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宇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谢海涛,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鹏,山东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弘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聚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20年9月15日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812执13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永立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国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