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3民初2946号
申请人:***飞实业有限公司肥城分公司,住所地肥城市仪阳街道办事处北辛庄村。
负责人:刘德全,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弘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宇路47号汇景国际城C座1506室。
法定代表人:王迎雪,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弘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成胜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刘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