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弘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大华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弘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11338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大华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上海律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弘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申请人上海大华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弘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作出(2020)沪0114民初1133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弘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5,50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0年7月6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弘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诸建光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怡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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