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2民初268号之一
原告:山东弘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宇路47号汇景国际城C座1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5522006849。
法定代表人:王迎雪,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济宁聚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宇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52695001E。
法定代表人:宋玮,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苏州市弘耀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启月街288号紫金东方商务广场1商幢2-7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NAWB1X2。
法定代表人:张春晓,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济宁市晶能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李楼村、刘岗村西围路东侧山东曜晖太阳能公司院内5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MA3D35127N。
法定代表人:李仙德,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弘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聚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市弘耀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济宁市晶能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4月21日做出了(2020)鲁0812民初26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济宁聚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市弘耀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济宁市晶能光伏电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现案件已审理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市弘耀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济宁市晶能光伏电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孟令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梁 爽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2民初268号之一
原告:山东弘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宇路47号汇景国际城C座1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5522006849。
法定代表人:王迎雪,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济宁聚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宇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52695001E。
法定代表人:宋玮,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苏州市弘耀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启月街288号紫金东方商务广场1商幢2-7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NAWB1X2。
法定代表人:张春晓,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济宁市晶能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李楼村、刘岗村西围路东侧山东曜晖太阳能公司院内5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MA3D35127N。
法定代表人:李仙德,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弘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聚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市弘耀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济宁市晶能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4月21日做出了(2020)鲁0812民初26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济宁聚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市弘耀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济宁市晶能光伏电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现案件已审理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市弘耀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济宁市晶能光伏电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孟令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梁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