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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供电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622民初1003号 原告:***,男,198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供电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信城街道办事处阳城四路701号供电公司院内第1一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2MA3C23C411。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先,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被告:山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信城街道办事处山东阳信聚金电子商务产业园A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676812009E。 法定代表人:耿捍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春光***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供电公司、山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供电公司、山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130元,减半收取35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