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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622民初1003号
原告:***,男,198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供电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信城街道办事处阳城四路701号供电公司院内第1一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2MA3C23C411。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先,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被告:山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信城街道办事处山东阳信聚金电子商务产业园A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676812009E。
法定代表人:耿捍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春光***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供电公司、山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供电公司、山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130元,减半收取35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