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02民初5207号
原告:山东华威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山东博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守东,山东正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华威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本案应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宫伟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邱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