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报关职业技术学校与威海荣威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28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092民初656号
原告威海报关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温泉路200号。
代表人威海报关职业技术学校管理人。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恩泽,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荣威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卧龙山庄-82-3号。
法定代表人傅庭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现成,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报关职业技术学校与被告威海荣威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报关职业技术学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2元(全额2444元,现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