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市东营区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502民初5284号之二
申请人东营市东营区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郭凤泉、王树花、李英涛、王国栋、甘肃银泰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白银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营市东营区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郭凤泉、王树花、李英涛、王国栋、甘肃银泰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白银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8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市东营区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郭凤泉、王树花、李英涛、王国栋、甘肃银泰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白银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8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它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广亮
书记员  陈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