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591民初3882号之五
原告东营市东营区浩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白银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华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尹青山、郭凤泉、王国栋、王建廷、王树花、甘肃银泰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喀什华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营市东营区浩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白银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华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尹青山、郭凤泉、王国栋、王建廷、王树花、甘肃银泰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喀什华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内存款5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东营市东营区浩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投保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的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市东营区浩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尹青山名下的位于东营区(鲁2018东营市不动产字第0034015号)房产一处。
查封期限为三年。该期限届满前仍未审执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飞虎
书记员 栗岫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