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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阳光正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济宁大汉经贸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照阳光正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济宁大汉经贸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22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102民初1789号
原告:日照阳光正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百发居委。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济宁大汉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任城区琵琶山路红星国际112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阳光正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大汉经贸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济宁大汉经贸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