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桦盛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日照阳光正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山东桦盛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02民初1323号
原告:日照阳光正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路3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97338905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世法,男,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桦盛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宇路30号百丰商贸中心161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579356777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阳光正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桦盛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阳光正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8元,减半收取904元,由原告日照阳光正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