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1687号
原告:山东绿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6号楼1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292607555。
法定代表人:宗可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超,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红,公司财务主管。
被告:***,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爱华,山东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绿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山东绿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绿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绿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山东绿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青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丰鑫
书 记 员 伊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