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6655号
原告:山东鼎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梓东大道299号鑫茂齐鲁科技城133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CC6AE3K。
法定代表人:王希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毅,山东奥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绿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6号楼1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292607555。
法定代表人:宗可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洪林,男,1981年1月12日出生,该单位员工。
原告山东鼎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绿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后。原告山东鼎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绿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鼎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法律规避行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鼎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20元,由原告山东鼎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董丽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宫献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