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23民初2205号
原告:***,男,汉族,住灌云县。
被告:山东绿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292607555。
法定代表人:宗可卿,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绿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绿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 静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金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