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4民初4812号
原告:山东绿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六号楼16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绿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绿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绿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绿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山东绿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