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81民初2967号
原告:青岛华盛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204国道北东石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PULNT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玫瑰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滨河东***昇大街交叉处阳光城1906-19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587167749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原告青岛华盛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玫瑰工程装饰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华盛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9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至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减半应收案件受理费25元(应退33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先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