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81财保7226号
申请人:山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被申请人:江阴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申请人山东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阴某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山东某有限公司向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向该委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阴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万元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厦门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将该申请提交本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阴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徐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