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5民终36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盘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临盘镇***。
法定代表人:高连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茌平县恒大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茌郝路北华鲁街东。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0月29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3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
上诉人山东盘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茌平县恒大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2021)鲁1523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盘高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恒大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盘高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恒大公司对其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1.恒大公司在与***签订案涉买卖合同时,明确知晓***系包工包料的独立承包人,盘高公司不是案涉买卖合同的相对人,对案涉商砼的购买、来源、去向、数量、单价等均不知情。2.***与盘高公司签订的《公司内部施工管理规定》,实为由***包工包料、自行承担债权债务的承包合同,恒大公司作为商砼的出卖人,经常向各种工程供应商砼,应明确知道该管理规定的实际意义。3.***向恒大公司出具的欠条中,仅有***的签字和指印,盘高公司名称亦系***书写,并无盘高公司公章。***在向恒大公司购买商砼时,已出示《公司内部施工管理规定》,***既无盘高公司的授权委托材料,亦无盘高公司的任职文件,恒大公司在已知***系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案涉工程的情况下,***所出具的欠条系其个人行为,对盘高公司不具有法律效力。4.一审仅依据***的单方认可,即认定案涉商砼用于了案涉工程,证据不足。二、一审认定盘高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案涉《公司内部施工管理规定》与案涉买卖合同,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买卖合同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盘高公司从未与恒大公司达成过案涉商砼买卖事宜的合意,盘高公司与恒大公司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故一审认定盘高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存在不当。
恒大公司辩称,恒大公司是基于***系案涉工程施工队长的身份才将货物赊欠给盘高公司,案涉商砼亦送至案涉工程处。***以盘高公司的名义向恒大公司出具了欠据,恒大公司基于该信任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盘高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辩称,对一审判决无异议。盘高公司让***进工地之前,承诺每平方米向***支付100元的管理费,故双方签订了《公司内部施工管理规定》,而不是承包合同。***没有任何建筑类的资质证书,没有任何专业知识,盘高公司不可能将案涉工程承包给***。如果双方是承包合同关系,盘高公司应按照工程进度拨款,工人是***联系的,而盘高公司自始至终安排***在工地上过付钢筋工、木工、水电工、塔吊工、混凝土工以及运费和所有的工资,***只负责确认工程量。如果双方是承包合同关系,所有材料应由***负责,但***对工地上的材料只是负责联系,工地的大门、围挡、小铁屋、水电安装、**的混凝土款70万元、租赁费等均是由盘高公司支付的,钢筋是盘高公司直接购买并送至工地的。***联系任何材料和工人都向对方出示《公司内部施工管理规定》。恒大公司一直都是向盘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连坤索要款项,而不是向***催要。案涉工地干了一半盘高公司便不让***管理了,后又重新安排人员管理,如果双方是承包合同关系,如不解除合同,盘高公司无权安排他人进场管理和施工。***施工期间所欠的款项,盘高公司除对案涉款项和齐河的模板款不认可外,其余款项均已支付。盘高公司对此不认可的原因,是双方因工程款问题产生纠纷所致。
恒大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盘高公司、***支付货款276245元及利息(利息以276245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2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5月15日,***与盘高公司签订《公司内部施工管理规定》一份,载明:***为施工队长,禹城市鑫诚置业有限公司投资的禹城市营镇社区一期商住楼B-1号建筑工程由***施工,***包工包料,所有材料***自己采购;工程建筑面积7800平方米,暂定总造价13260000元;***上缴总造价的9%的管理费用给盘高公司,该费用直接从禹城市鑫诚置业有限公司拨付的工程款中扣除。
***多次向恒大公司赊购商砼,恒大公司安排人员送货至案涉工程施工工地,***安排人员收货。2020年3月12日,***向恒大公司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欠条,营镇社区南沿街B-1楼欠恒大商砼站商砼款276245元,2020年3月底还清,欠款人山东盘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2020年4月,盘高公司通知***停止对案涉工程的施工。盘高公司称2020年4月22日前的工程均是***购买材料进行施工,之后由盘高公司组织人员继续施工。
一审法院认为,盘高公司与***签订《公司内部施工管理规定》,盘高公司将其承建的案涉工程违法分包给无建设施工资质的***个人施工,恒大公司基于对盘高公司的信任及***施工队长身份的记载将商砼赊给***,并将商砼送至案涉工地交付***使用于盘高公司承包的案涉工程,***亦以盘高公司的名义进行与施工有关的活动,其认可购买恒大公司商砼和拖欠商砼款的事实,故***作为实际施工人应承担支付欠款及赔偿损失的责任。***向恒大公司购买的商砼确用于该工程并因此产生债务,盘高公司作为该工程承包人应与***连带偿还本案所涉债务。至于盘高公司的抗辩,其与***之间基于《公司内部施工管理规定》可另行结算。***、盘高公司应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的1.4倍即5.39%,向恒大公司支付自双方结算之日起的利息损失。对于恒大公司要求***与盘高公司连带支付案涉建筑材料欠款及部分利息损失的诉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盘高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恒大公司商砼款276245元及利息(以276245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2日起,参照年利率标准5.39%计算至**之日);二、驳回恒大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44元,减半收取2722元,保全费1920元,合计4642元,由***、盘高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在买卖合同关系中,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应当向合同的相对方主张。本案中,***与盘高公司签订的《公司内部施工管理规定》,虽然名称为“内部施工管理规定”,但从内容看,双方实际系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关系。***与恒大公司均表示双方在商定案涉商砼买卖事宜时,***向恒大公司出示了上述管理规定,上述管理规定中不仅载明***是施工队长,还载明分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所有材料由***自己采购。因此,恒大公司在与***商定案涉商砼买卖事宜初始,即应当知道案涉商砼的购买方是***,而非盘高公司。故一审认定盘高公司应对***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于盘高公司关于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盘高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2021)鲁1523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茌平县恒大建材有限公司商砼款276245元及利息(利息以276245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5.39%计算);
三、驳回茌平县恒大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444元,减半收取2722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444元,由茌平县恒大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闫 红
审 判 员 刘 颖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任天一
书 记 员 张珂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