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3财保30号
申请人:茌平县恒大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盘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临邑县。
法定代表人:高连坤,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
申请人茌平县恒大建材有限公司与山东盘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茌平县恒大建材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盘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80000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茌平县恒大建材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盘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8000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茌平县恒大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