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425民初3288号
原告:***,男,住山东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住山东省临邑县城区。
被告:山东盘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邑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山东省临邑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山东省临邑县城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盘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山东盘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山东盘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偿还欠款77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山东盘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承包禹城市莒镇社区沿街楼工程,多次向我购买模板,共计1400张,价款共计77000元。2020年4月30日被告向我出具欠条一份。上述欠款经催要,被告未能偿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辩称,我认可欠款。2020年元旦前,***安排人给我送模板,送到禹城市莒镇社区南沿街B-1号楼工地。***赊给我模板是因为他看了我和盘高公司的内部施工合同。***诉的欠款数额对。现在公司还剩下一点没有用完的模板。当时送货是我安排管工地的**收的货,**给***开的证明,证实收到这些货物。2020年4月份,***找我要钱,我俩算账后,我向他出具了欠条。
山东盘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辩称,对欠款及利息都不认可。***与我公司不存在买卖关系。对***主张的欠款,我公司不知情。我公司从未出具欠条给***,***也从未找我公司催要过,他对我公司的起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15日,***与山东盘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公司内部施工管理规定》,约定禹城市鑫诚置业有限公司投资的禹城市莒镇社区一期商住楼B-1号建筑工程由***施工,***包工包料,所有材料***自己采购,工程建筑面积7800平方米,暂定总造价13260000元;***上缴总造价的9%的管理费用给山东盘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该费用直接从禹城市鑫诚置业有限公司拨付的工程款中扣除。《公司内部施工管理规定》中载明***为施工队长。***多次向***赊购模板,***安排人员送货到禹城莒镇社区南沿街B-1号楼房施工工地,***安排工地管理人员收货。2020年4月30日,***与***经结算,***共计欠模板货款77000元。
***提交欠条一张、《公司内部施工管理规定》一份、证人**、**出庭证言,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2020年4月,山东盘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通知***停止对上述建筑工程的施工。山东盘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称2020年4月22日前的工程均是***购买材料进行施工,2020年4月22日后由公司组织人员继续施工。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与***订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系有效合同。***依约向***交付了货物,***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与山东盘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的《公司内部施工管理规定》,载明***为施工队长,禹城市莒镇社区一期商住楼B-1号建筑前期工程由***投资建设,***系实际施工人,山东盘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按工程总造价收取管理费,但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山东盘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系禹城市莒镇社区**商住楼**建筑工程的合法承包人,***向***购买的模板确用于该工程并因此产生债务,山东盘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作为该工程承包人,应与***连带偿还本案所涉债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山东盘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连带偿还***模板款77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本金7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3元,保全费820元,由***、山东盘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