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盘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台胜利、山东盘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4民终24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台胜利,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现住山东省临邑县南鑫世纪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盘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邑县临盘镇***。 法定代表人:高连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邑恒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台胜利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盘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高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2019)鲁1424民初3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台胜利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临邑县人民法院(2019)鲁1424民初3317号判决书,依法改判台胜利不支付盘高公司维修费8万元;2.盘高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盘高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的维修项目真实存在,一审法院也没有查明。按照盘高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2019年5月23日盘高公司与陵城区第六中学已经结算完毕(虽然台胜利不认可),其中包括各项维修费用。既然已经结算完毕,5月24日又缴纳维修费,不符合常理,请求依法纠正。 盘高公司辩称,台胜利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其混淆了工程款与维修款。工程结算是支付工程款,而维修费是因台胜利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由盘高公司代替其支付的费用,因此,是否结算工程款与是否应**修费无关。盘高公司作为台胜利的管理方,为维护自身名誉,无奈之下向陵城区六中支**修费后,对实际施工的台胜利享有追偿权。 盘高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台胜利还款480482.92元;2.诉讼费用由台胜利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盘高公司与台胜利之间为挂靠关系,盘高公司有义务对外承担台胜利以盘高公司名义建设工程时所形成的款项。盘高公司承担后有权利对内向台胜利追偿。同时盘高公司有权利向挂靠人台胜利收取约定的管理费。(2018)鲁1424民初2797号民事判决书和(2019)鲁14民终1239号民事调解书认定由盘高公司代台胜利承担**为陵城区六中1#、2#楼女生宿舍门窗供应、安装款169344元,该款盘高公司已经履行完毕。对于盘高公司要求台胜利偿还该169344元款项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台胜利在陵城区六中1#、2#楼女生宿舍工程中存在多项问题,盘高公司代台胜利付保修款80000元,该款盘高公司已经履行完毕,对于盘高公司要求台胜利偿还该80000元款项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盘高公司称,台胜利应支付盘高公司陵城区六中1#、2#楼女生宿舍项目管理费221438.92元,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该管理费收取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关于盘高公司要求台胜利支付管理费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盘高公司称台胜利另欠盘高公司陵城区六中1#、2#楼女生宿舍工程技术资料费9700元。因无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台胜利于一审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山东盘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代付门窗及安装费169344元。二、台胜利于一审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山东盘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代**修费80000元。三、驳回山东盘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07元,减半收取4253.5元,由盘高公司承担2100元,台胜利承担2153.5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盘高公司提交执行裁定书一份,用以证明盘高公司已经履行了(2019)鲁14民终2956号民事判决书上的义务,向台胜利支付了剩余工程款。经质证,台胜利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与本案争议的维修费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盘高公司系涉案工程陵城区第六中学1#、2#女生***的承建单位,台胜利系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其与盘高公司系挂靠关系。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后出现质量问题,德州市陵城区第六中学称其要求台胜利维修后,台胜利于2017年1月14日、2018年2月7日两次签署保证维修承诺,但均未能维修。后德州市陵城区第六中学向盘高公司出具维修通知书及维修项目清单。经协商,盘高公司与德州市陵城区第六中学签订《德州市陵城区第六中学工程维修协议》,其中约定盘高公司向德州市陵城区第六中学支**修费80000元,由德州市陵城区第六中学自行维修。协议签订后,盘高公司支付了上述维修款。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台胜利是否应当支付盘高公司为其代付的维修费80000元。本案中,台胜利借用盘高公司资质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其与盘高公司系法律上的挂靠关系。现台胜利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经发包方书面通知,盘高公司代其垫付了维修费80000元,台胜利作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对工程质量应承担责任,盘高公司有权向挂靠人台胜利追偿已垫付的维修费。一审法院据此判令台胜利支付盘高公司代**修费80000元并无不当。关于台胜利上诉提出涉案工程已结算完毕,一审法院认定盘高公司垫**修款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盘高公司为证明该项事实主张,提交了维修通知书、维修协议、维修款收据、银行转款凭证、维修预算单等证据,足以证明维修项目、维修费金额等案件事实,一审法院经依法审查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理由阐述详实,本院予以认可,不再赘述。二审期间,台胜利虽对该80000***费存在异议,但未提出充分的理由和反驳证据,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台胜利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上诉人台胜利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