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83民初3629号
原告:***,男,住青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德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民生(特别授权),北京市世联新纪元(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邹城市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邹城市。
法定代表人:高令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社会(特别授权),山东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
原告张有业向本院提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2189160.19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1日,原、被告签订《邹城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服务合同书》。原告系实际施工人,利用被告的资质、名称、财务结算发票等手续,对外以被告的名义进行施工。为此,被告将其承包的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热电厂锅炉安装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工程于2016年9月竣工,经验收合格。并按国家规定的安全运转标准168小时后,正式交付业主方使用。按照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服务合同书》的规定,按照工程结算值的1%提取服务费。该工程竣工结算总额:969.3081万元。被告在施工过程中,陆续支付给原告工程款740.699万元。扣除被告应提取服务费96930.81元,尚欠原告工程款2189160.19元。由于被告长期拖欠工程款,造成农民工的工资106万元无法发放。2017年、2018年两年春节期间,在该工地施工的民工分文工资没有领到。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保护农民工合法的劳动报酬权利,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被告山东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争工程款的涉案工程施工地点系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本案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不动产所在地为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故应由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洁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