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成信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能源费县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25民初6952号
原告:山东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邹城市唐村镇。
法定代表人:高令辉,经理。
被告:成信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湖里区泗水道619号19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开放,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能源费县发电有限公司,住所: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国电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晗,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信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能源费县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16427.41元,减半收取8214元,由原告山东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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