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张喜、山东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宁0181民初2757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8月2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告:**,男,汉族,1987年3月12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告:山东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皱城市唐村镇共建路2666号。
原告***与被告张喜、山东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