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5执保343号

申请人: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674529736A。

法定代表人:于利民。

被申请人:山东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邹城市北宿镇富北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4930596240。

法定代表人:高令辉。

本院审理申请人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海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张晓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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