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灵武市东顺乙炔厂与山东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宁0181民初776号
原告:灵武市东顺乙炔厂,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东山坡。
负责人:***,男,1970年8月18日,汉族,灵武市东顺乙炔厂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峄山中路66号世纪豪庭1单元26楼西户。
法定代表人:高令辉,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山东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灵武市东顺乙炔厂与被告张喜、山东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灵武市东顺乙炔厂撤回对被告山东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在(2018)宁0181民初776号法律文书中予以表述。
审判长李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