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1财保2464号
申请人:济宁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李营街道办事处后王营村兴旺胡同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053442435R。
法定代表人:王君海,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圣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红星小区华能制药厂办公楼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493275095N。
法定代表人:刘自强,执行董事。
申请人济宁市**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济宁市**商贸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宁市**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济宁市**商贸有限公司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圣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济宁市**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晓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路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