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财保731号
申请人:***,男,195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
被申请人:山东圣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红星小区华能制药厂办公楼**楼。
法定代表人:刘自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王春霞,女,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圣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春霞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10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保险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以(2020)鲁0829财保731号立案受理,并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了网络查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圣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工行山东济宁分行济宁嘉祥支行营业室账号为16×××68内的存款11000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10月21日至2021年10月21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李德鹏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崔红梅